要父母立書預分遺產,法院判無效

本案中,子女要求父母預先擬定遺產分割協議書,要求父母死前處分財產,所得要和其均分,因內容背於善良風俗而應認其為自始無效。

桃園縣一對姊弟王姿勻、王前登四年前要父母簽「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若父母死前處分財產,所得要和姊弟們均分。後來母親將名下二棟房子變賣,姊弟倆竟真的打官司要母親分錢,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父母活著的時候急著瓜分遺產的協議,「矇父欺母,有違我國崇尚孝道的善良風俗」,判決協議無效,母親不用給錢,本案還可上訴。
法律評析

契約違背善良風俗者,無效

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效力為何,依據最高法院46 年台上字第1068 號判例之意旨,我國傳統上即是以孝悌為本,因之,該契約因背於善良風俗而應認其為自始無效,故該王姓姐弟不可以此請求其母親給付變賣其名下財產之價金。 

最高法院46 年台上字第1068 號判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

  • 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