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的強暴不需使被害人達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不以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的施暴行為有發生強制的作用,即可該當本罪的強暴,行為限制了被害人的行動自由
住在北市公寓七樓的女子林美玲與對門的鄰居莊薇薇因細故長期不睦,今年三月,莊女趕搭電梯下樓準備上班時,林女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不讓電梯關門,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莊女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林女妨害莊女行動自由,已觸犯強制罪,昨天判她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件莊女在趕搭電梯下樓時,林女故意按住電梯的按鈕不讓電梯關門,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林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罪的強暴,雖然林女的行為沒有暴力的外形,但強制罪的強暴不需使被害人達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不以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的施暴行為有發生強制的作用,即可該當本罪的強暴,本件林女的行為限制了莊女的行動自由使其無法搭乘電梯下樓亦無法走出電梯門,顯然是以強暴的手段,妨礙莊女搭乘電梯的正當權利並限制了莊女的行動自由,故已成立強制罪。
1. 本罪的行為乃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1) 強暴:是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2) 脅迫:是指以一個未來的惡害之會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會有所顧忌,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3) 被害人在被強制的狀況下,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遭受妨害。
2.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力的概括強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救護問題真的只能暴力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