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重點在「意圖散布於眾」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在此要件下,就算聽聞或是得知此事的「眾人」並不認識受害人(只知道暱稱),也不影響誹謗罪的成立,故本件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影射「不夠緊」,也算誹謗!林姓男子玩線上遊戲,看到有人以「一定是我不夠好」的暱稱登入,隨即回應:「不是不夠好,是不夠緊了,他不愛了!」暱稱「一定是我不夠好」的嚴小姐認為是影射她性器官有缺陷,憤而提告;檢方認為將「不夠緊」散布於眾,有侮辱、誹謗之意,依誹謗罪嫌將林某起訴。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林男是在玩線上遊戲時以線上公開回應嚴女說:「不是不夠好,是不夠緊了,他不愛了!」這段話有影射嚴女性器官有所缺陷之意味,這對女性而言已經構成侮辱,而且該款線上遊戲允許不特定多數人都可登入,林男用線上公開回應嚴女,故林男所打的文字已被多數人所看見,本件重點在「意圖散布於眾」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在此要件下,就算聽聞或是得知此事的「眾人」並不認識受害人(只知道暱稱),也不影響誹謗罪的成立,故本件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以下整理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指摘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2.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4.被害人提出告訴: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在網路遊戲上,大家都互不相識,但還是不能任意怒罵、詆毀,否則將觸犯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有人覺得用暱稱就沒關係了,但不是這樣的,因為只要查到IP還是可以循線找到你的所在位置,只要被害人提告,這樣就有辦法傳喚雙方當事人到案說明,就算是部落格也一樣,亂留言罵人也是有可能被以公然侮辱起訴,網路平台目前在實務上已被認定為一般人得共聞共見的「場所」,只要網路連線,所有公開於網路的訊息即可供給不特定人瀏覽,因此,部落格雖係網路世界中屬「個人」較私密的園地,但以其公開的程度,仍可被推定為「公開場合」,仍不得恣意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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