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資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次個資法修法的重點,本文歸納如下。

違反個資法,雖然是造成對他人的人格權侵害,不見得會有財產上的實質損失,但依法亦可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倘若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侵害,當事人亦可請求名譽回復,例如登報道歉。

法律評析

個資法修法主要有幾個重點

  1. 被害人若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法官可裁量判賠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2. 同一事件最高求償總額可達二億元,若可證明實際損害超過二億元,則可依實際損害額賠償。對許多企業而言,二億元的求償金額已屬天價,個資法這次修法對企業已經有很大的警惕效果。
  3. 首度引入團體訴訟制度,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人受到侵害,只要有二十個人以上的受害者書面委託,符合資格的財團法人或公益財團法人就可代為提起團體訴訟。此一制度的引入,可由團體律師代為出庭,將解決個人不願意出庭而打消訴訴訟的問題。過去小蝦米難以對抗大鯨魚的情況,可能因為團訟而瓦解。

公務機關應負無過失責任

此外還須注意,公務機關是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違法就要賠償,並依國家賠償法來處理;而非公務機關若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就不須負損害賠償,因此非公務機關舉證其有善儘管理責任,而無故意或過失,就變得相當重要。

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時間的限制,從損害發生時算起,超過五年即無法求償;若當事人已知損害發生或已知賠償義務人,則從當事人知道那一刻算起,二年內為有效求償期。

 

資料來源:iTHome電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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