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附條件?-條件無效,離婚仍然有效

柯姓男子指控越南籍阮姓妻子慫恿他辦理假離婚,讓他充當人頭老公,助越南姊妹淘來台打工,雙方簽字離婚前,還簽下「阮女一年內不得與異性朋友交往」的離婚協議書,未料他簽字離婚後,阮女竟「把假的當真」,馬上以單身之姿琵琶別抱;柯為挽回婚姻,打確認離婚無效官司,法官以協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判離婚有效,柯男人財兩失悔不當初。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民法上,協議離婚有以下要件:

1.婚姻雙方當事人皆自願。(民法第1049條)

2.以書面為之。

3.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4.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 

實務上,協議離婚無效常常是因為簽名之證人是事先簽好,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意思。本案主要兩個爭議是(一)雙方是否都沒有離婚真意,為自始無效的假離婚?(二)違反離婚協議書所定條件,離婚會因此無效嗎? 

(一)何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本案是否為夫妻通謀辦假離婚?

民法第87條第1項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本件柯男與阮女在離婚時,若真的合謀而假離婚,那麼離婚就會無效。但阮女於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的訴訟中,否認兩人是假離婚,表示自己想離婚很久了,跟柯男提過多次,柯男所述乃無稽之談,所以舉證責任就落在柯男身上,但柯男無法舉證阮女當時也想假離婚,法官當然判決柯男敗訴。 

(二)阮女違反離婚協議書條件,與其他男性交往,離婚會無效嗎?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是指法律行為顯然有背於國家社會之公益,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之情形而言,此時該法律行為即無效。雖然柯男有提出一些阮女另結新歡之證據,但離婚後之男女結婚、交往,均屬憲法保障之個人自由權,除結婚法律定有限制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倘於法定限制外又約定加以限制,其約定亦屬有背善良風俗而無效。所以「我放你自由,但你不能跟XXX在一起,不然我就不離婚/當作沒離婚」這些坊間時常可以聽聞的離婚條件幾乎都違反民法第72條而無效,也就是說,即使附加這些條件而答應簽下離婚協議書,只要符合法定離婚程序,離婚仍然有效,但當時所附條件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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