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員私吞帳款 業務侵占起訴

桃園縣一名張男受僱於潘姓夫妻所經營之煤氣公司,擔任瓦斯送貨員(領有底薪、餐費、全勤獎金、獎勵金等)。張男於工作時間以外的休息時間,駕駛自己的小貨車,自行將公司桶裝瓦斯出貨,但嗣後並未將收取的款項報帳於公司入帳,自行占為己有,以供生活所需。老闆娘月底結帳時赫然發現,報警處裡後才揪出自家員工為盜賊。

法律評析

本案張男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36條第2
  •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構成業務侵占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張男受僱於煤氣公司,瓦斯送貨是屬於張男的業務範疇內,又張男在從事業務工作之時,竟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物,於出賣後自行
  • 侵吞入己,已經構成本罪要件,最重可處五年
  • 有期徒刑。奉勸各位民眾,「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於錢財的賺取,應遵循正確方法,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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