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衣舞孃酒店熱舞磨蹭,警察偷錄影蒐證逮捕

警察若非法監聽,監視,攝影,可能因為證據是違法取得,使得該證據無證據能力,可能觸犯窺視竊聽竊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脫衣陪酒小姐涉嫌脫光衣服在警員身上磨蹭為猥褻行為也觸犯刑法規定,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為了查緝脫衣陪酒,警方也學狗仔偷拍,拿著針孔攝影機,到台中市一家知名的制服酒店,假扮成酒客上門消費,等到小姐脫光衣物,在員警身上跳豔舞的時候,直接開燈抓人。店家否認提供脫衣陪酒服務,指稱脫光光跳豔舞是小姐個人行為,但酒客指證確實有脫衣陪酒的消費內容,依妨礙風化罪移送法辦。

但警方使用針孔攝影機偷拍的行為,似乎也是違法行為,店家跟小姐可能可以據此提告窺視竊聽竊錄罪 

法律評析

警察非法竊聽、錄影?可能侵犯人民隱私

(一)警察若非法監聽監視攝影,縱使取得證據,仍然可能因為證據是違法取得,依據毒樹果實理論,使得該證據無證據能力,即無法依此作為被告論罪的證據。而警方若非法取得證據,仍可能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這是指警方涉及無故侵害個人隱私權,違法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情況。然而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與秩序,保障每個人都能有相同的權利可以行使,必要時制裁別人妨害他人自由的行為,仍得依據憲法第23條賦予法律作必要的限制,此又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在通訊監察法第2條規定:「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三)依據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脫衣酒店?猥褻行為依法送辦

該案脫衣陪酒小姐涉嫌脫光衣服在警員身上磨蹭為猥褻行為,涉嫌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條第4款:「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故本案最輕本刑為二個月,該案妨害風化罪章的此罪名,雖為侵害社會法益,但與通訊監察法之規定不符,所得的證據是否為有證據能力,具體個案應由法院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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