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有一個共同點均是指涉「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進行貶抑的言語或文字,光以空泛的言論,尚難以成罪。楊志良係針對特定行業(獸醫)的普羅大眾,並沒有具體指涉哪個行業的某個人。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今天下午發表新書,裡面有章節批評,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是「獸醫」,這段話引起全國獸醫公會集體反彈,出面要求楊志良3天內道歉,否則天天提告,甚至有人諷刺他,亂吠亂叫,可能有「狂犬病」,應該趕快去看獸醫,只是楊志良不改強硬風格,回批這是「文字獄」,要告就告。
不論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有一個共同點均是指涉「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進行貶抑的言語或文字,該案中楊志良係針對特定行業(獸醫)的普羅大眾,並沒有具體指涉哪個行業的某個人。光以空泛的言論(如:以前中日抗戰時,常有「日本鬼子」批評廣泛的日本人),尚難以成罪。而若具體影射某位受一個行為,比如說:「住在台北市某獸醫已婚還跟人上賓館。」此句話已經具體指摘獸醫個人的行為,足以影響該位獸醫的名譽,才成立此罪。
反觀,該名獸醫指責楊志良有狂犬病,可能足以造成楊志良名譽受損,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適用於地。
法院認可不貞蒐證權,偷翻到的郵件也可以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