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所委外包工程廠商,廠商路面施工未架設警告標誌及路面亦無作防護措施,害吳爸爸和吳媽媽行經該路段滑倒受傷,符合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
吳爸爸和吳媽媽共乘一輛機車,行經某一個路段突然摔車受傷,後查明是路面施工期間只有覆蓋鐵板,也沒有架設警告標誌,且該路段是縣府的外包工程,吳爸爸和吳媽媽想請教律師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縣政府所委外包工程廠商,廠商路面施工未架設警告標誌及路面亦無作防護措施,害吳爸爸和吳媽媽行經該路段滑倒受傷,符合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
(二)吳爸爸和吳媽媽可先提刑事告訴,於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吳爸爸和吳媽媽可檢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上班請假單、在職證明等單據、向該施工單位求償。請求範圍包含醫療費用,未能工作減少之工作收入,增加生活上必要支出(如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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