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第10條第2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此時土地為國有財產,遭放火,國家為被害機關。仍屬「他人之物」,所以依據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毀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者,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月三日凌晨在台北縣林口重劃區發生五起連續縱火案,不但地理位置相隔不到幾百公尺,而且手法都很類似,警方過濾監視畫面,縱火犯四日終於落網,縱火原因是因為心情不好,單純洩憤。
重劃區是縣市政府主動規劃,將原本無開發或雜亂無章之地重新丈量、重新做路、將道路加寬、格局變正所以道路大都為井字型,重劃前可能為農地或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但經重劃後會有公園預定地出現,道路加寬後具有遠景,經濟效益提高。須看重劃區上有沒有建築物,司法實例上對建築物的定義,認為上有屋頂,周有門壁,可供人們工作,固定在土地上的工作物就是建築物。
而若只是土地不該當刑法第173條、174條所說的「建築物」,所以不成立此兩罪名。而市地重劃區若為縣市政府主動規劃,需視所有權歸屬,若沒有所有人,依據土地法第10條第2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此時土地為國有財產,遭放火,國家為被害機關。仍屬「他人之物」,所以依據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毀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者,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網恢恢 涉貪法官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