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某農會江姓幹部的長子,6月下旬被擄,歹徒要求1500萬元贖金未果,把肉票打得遍體鱗傷,拘禁2天後,五花大綁並蒙住眼睛棄置在墓區,警方全力追查,涉案7嫌昨天全部落網。
七名嫌犯構成擄人勒贖罪、傷害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遺棄罪。
(一)首先,擄走江童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47的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不以取贖與否為必要,只要以勒贖為不法意圖的前提下,將人以強制行為帶走即構成本罪;而不以取贖與否為必要,也就是說,以向被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物取贖之意思擄人者,即構成本罪。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擄人勒贖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擄人勒贖中有未遂犯的規定,所謂擄人勒贖未遂不是指未取贖的情形下釋放肉票,從成功擄走肉票那一刻起,已達既遂,必須承受擄人勒贖的刑責。惟既遂的犯罪仍有減刑的規定,七名嫌犯等在未經取贖的情況下釋放人質,則達到§347第四項前段的減刑要件,法官得依職權酌減其刑。
(一)另外,勒贖的過程中,嫌犯打傷肉票,觸犯刑法§277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拘禁肉票的行為也已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依照刑法§302之規定,私刑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江姓孩童年紀尚小,且經施虐多日,在受綑綁的情形下被遺棄,早已無自救能力,在受歹徒拘禁、綑綁、凌虐後,遭五花大綁蒙住雙眼後放置不理之情形,歹徒已構成刑法§293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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