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因為自己自己撞到電線桿而未遂,是遇到障礙(自己不會駕駛),非出於己意而中止,是障礙未遂,而非中止未遂,不是用中止犯的規定。依據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仍然有所處罰,得按既遂犯之處罰減輕之。
南投一名徐姓男子,凌晨趁超商補貨空檔,偷開走門口的貨車,這名竊賊做賊心虛太緊張,沿路撞倒四根電線桿,結果左腿骨斷裂,送醫被逮,真的是偷雞不著蝕把米。警方到場,竊車賊插翅難飛。徐姓男子行竊失風,還撞斷電線桿、撞壞貨車,算一算近百萬的損害賠償,他都得負責善後。
(一)該名徐姓男子趁超商或車補貨空檔,偷偷把車子開走,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小偷因為自己自己撞到電線桿而未遂,是遇到障礙(自己不會駕駛),非出於己意而中止,是障礙未遂,而非中止未遂,不是用中止犯的規定。依據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仍然有所處罰,得按既遂犯之處罰減輕之。(二)而不小心開貨車把電線桿撞爛,還有造成貨車車頭也稀巴爛。這種「因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刑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為無認識過失。依據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無處罰過失行為的明文規定。(三)但不代表受害人無其他途徑可以救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力侵害行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貨車司機或貨車所屬的公司可以要求該名竊賊負損害賠償責任,電線桿為台灣電力公司設置,因而台灣電力公司也可以要求該名竊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了訴訟便利,當事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提起的時間點,依據同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醫療糾紛先調解後提告,台中地院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