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成立引誘、容留、媒介、男女與他人性交猥褻以營利罪。
台中市色情業者十分囂張,當街出動拉客「小蜜蜂」,到處招攬生意,色情業者騎著機車在台中市街頭,看見客人等紅綠燈,馬上上前詢問,講好價錢後,交易女子還出來讓客人挑選,之後帶往別處交易。員警在深夜巡邏,看見騎著機車的色情業者,看人等紅綠燈便大剌剌詢問要不要交易?每次價格2500到3000元之間,叫來的小姐還可以讓客人當面挑到滿意為止。
(一)該案「小蜜蜂」扮演四處「採蜜」找尋客源,在熱鬧的街頭四處騎車,等待紅綠燈的到來,詢問男子有無意願從事性交易,若有客人願意,再撥打電話找小姐出來帶著客人到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的工作,俗稱「三七仔」或「皮條客」。
(二)依據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成立引誘、容留、媒介、男女與他人性交猥褻以營利罪,警察也可以依社會治需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妨礙名譽的查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