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認領子女只限於父母與子女「有血緣關係」者,否則無效。
王火順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認識居住鄰近之張女士,王火順認識張女士時,張女士已懷有身孕。王火順因膝下無子女,又獨自一人常覺孤單,又恐日後遺產無人繼承,於是在張女士之鼓催慫恿下,同意認領張女士生下的小女孩,並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又協議由王火順擔任小女孩的監護人。又王火順和小女孩間雖無血緣關係,但仍視為己出,未曾虧欠。但小女孩因沉溺於嬉戲,不寫功課,王火順常對其告誡提醒。有一次,小女孩不寫功課,又屢勸不聽,王火順盛怒之下,打了小女孩一個巴掌,小女孩跑回張女士家中。張女士得知後,不明究理,即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王火順甚覺痛心,故委託本所律師提起訴訟,主張和小女孩間無血緣關係,當初的認領行為無效。
小女孩確認為王火順和張女士同居中所生,而且經王火順同意認領,簽有認領同意書,戶政機關也作了登記。
王火順和小女孩間並無真實血統關係,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女,縱然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並聲請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作親子DNA鑑定。
根據親子鑑定報告,經DNA對比,王火順和小女孩之間彼此血緣標記不吻合,應不具親子關係,判決確認王火順85年間對小女孩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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