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最簡單的定義就是使用詐術,也就是用假的或不實的訊息,讓人因此陷於錯誤,又因此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交付,而因為財產的交付,被害人因此受有損失。
一名吳姓男子和同夥三人組成詐騙集團,專門在電視上講授命理,誘騙民眾到服務處,根據被害人向檢方說:「吳等四人,謊稱被害人有大劫、五鬼纏身,須購買三千高價的貔貅(音同皮休,一種神獸),作為捐贈消災用。」吳等四人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進而騙財,導致二十一人受害,詐騙總額逾一百多萬元。台中地院以詐欺取財罪將吳等四人各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十六萬元。
「詐欺」在日常生活人人多少都有聽聞,譬如詐騙集團之類的社會新聞每天都在上演。但實際判斷上卻未必容易,尤其可罰的詐欺與不可罰的商業行為,如何分辨,界限就不是很清楚。
例如廣告常會誇大,乃基於營業競爭激烈,所以如何不壓抑合理的商業活動,同時兼顧被害人的利益,是個難題。
(一)詐欺最簡單的定義就是使用詐術,也就是用假的或不實的訊息,讓人因此陷於錯誤,又因此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交付,而因為財產的交付,被害人因此受有損失。就本案例言,法院判決吳等四人詐欺罪成立。是不是正確其實是值得討論的。因為資訊有真假內容,才可能不實。
(二)如果吳等四人堅稱被害人日後可能有大劫、五鬼纏身,則未來之事無從傳遞不實,未必是欺騙。而且如果被害人當初花錢是爲求心安,但未必然盡信吳等四人所言,則是否成立詐欺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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