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貨天價罰款,賺小賠大。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可求處500~1500倍之賠償金額,李女賣了四個假包包,總平均售價約為50萬,乘以500倍,就約為2.5億之天價賠償金。
法國知名品牌愛馬仕(HERMES)的專櫃小姐李小姐離職後,拿仿冒包包充當高檔柏金包(Birkin Bag),每個以兩百零五萬元之價格賣給老顧客。李女賣假貨讓愛馬仕不滿商譽受損,跨海提告,向李女求償十一億元。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李女須賠償兩億五千六百餘萬元,全案雖仍可上訴,但也創下近年仿冒案件賠償金的新天價
本案被告販售侵害商標的商品,已觸犯《商標法》之規定:
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依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依第三項之規定可求處500~1500倍之賠償金額,以李女賣了四個假包包,總平均售價約為50萬,乘以500倍,就約為2.5億之天價賠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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