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滑手機 飛車盜搶包包

桃園縣從事服務業的黃姓妙齡女子,前天傍晚到中壢市SOGO商圈一家髮廊做頭髮後,拎著名牌包走到商圈九和五街口的機車停車格取車,她戴上安全帽,從名牌包撈出手機,開始用「LINE」和朋友聊天,黃嫌見「機」不可失,趁隙搶走包包,騎乘機車往新生路方向逃逸,黃女報案後,轄區中福派出所立即調閱附近天羅地網的監視器畫面抓過他的員警眼尖認出畫面「似曾相識」,案發不到4小時,就守在王嫌家門手到擒來。

法律評析

(一)本案中,黃嫌觸犯了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強奪他人之動產者,構成普通強奪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財產權受侵害的刑法犯罪類型,常見為竊盜、搶奪、強盜。以下茲就此三種犯罪罪名,作一簡單比較:

一、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是行為人出於取得意圖,故意以和平的非暴力手段,破壞人他人對於物的支配關係,以取得對物的新持有關係。例:扒手自被害人口袋中扒走錢包。

    二、

  • 搶奪罪(刑法第325條第1項),行為人出於不法意圖,故意趁被害人不備,出其不意,遽然使用不法腕力,使其來不及抗拒,而加以奪取,但並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例:搶犯飛車從被害人手中搶走錢包。

    三、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行為人出於不法意圖,故意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強制迫使他人交付其物。例:嫌犯攜帶槍械向被害人威脅,叫他拿出錢包。

    (二)本案中,黃嫌係出於取得皮包的不法意圖,故意趁騎士滑手機之際,使騎士來不及反應抗拒,飛車搶走騎士的錢包,觸犯刑法上搶奪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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