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姐曾先後原諒先生的外遇行為,在法律上是屬於事後寬恕,就是說,知道先生有外遇後原諒對方或知道超過6個月,就無法以該理由提起訴訟。但只要彭小姐可以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其他事由,仍然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彭小姐於結婚後發現先生與女同事有曖昧情素,雖事後因先生道歉並原諒其行為,但一年後先生又故態復萌,這次由婆婆出面道歉,最近撞見先生與女同事在一起,先生也坦誠與該女已交往一陣子了,一個月會去她家一次;雙方雖協議離婚,但男方不簽字,該如何處理?
(一)目前法律規定離婚有二個途徑,就是雙方協議離婚或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以彭小姐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
(二)先生雖坦誠與女同事在一起,彭小姐仍然要先蒐集證據,找出先生與女同事間的曖昧書信、及先生親自承認的證據(例如:切結書、悔過書、電話簡訊、e-mail),方便將來如要提起法院判決離婚,才有辦法證明先生已移情別戀,嚴重破壞婚姻的互信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這樣對彭小姐比較利也較容易獲得生訴判決。
彭小姐曾先後原諒先生的外遇行為,在法律上的規定彭小姐是屬於事後寬恕,則可能無法依該次行為提起判決離婚,就是說,知道先生有外遇後原諒對方或知道超過6個月,就無法以該理由提起訴訟。但只要彭小姐可以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其他事由,仍然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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