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陳小姐九十五年和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後又毀諾,依現行債清條例的規定是不可以聲請更生程序的。除非有特殊情形,法律規定特殊情形必須是當初毀諾的原因是有不可歸責於陳小姐正當理由。
陳小姐是一個月收入六萬元的公務員,前幾年婆家生意失敗,用陳小姐的名義向銀行借貸三百多萬元,三年前和去年共參加兩次協商,後來都因為家中意外不斷,無奈毀諾。陳小姐有辦法請求銀行降息還是聲請法院更生程序?
首先就請求銀行降息而言,依陳小姐的情形恐怕很困難,因為銀行只要透過法院扣押陳小姐的薪水,不但能逐漸拿回貸款,另一方面可以逼迫陳小姐出面處理,除非陳小姐是快要退休的公務員。至於是不是可以聲請更生程序要看陳小姐符不符合聲請的條件。陳小姐總債務三百多萬元,而且有固定的收入,初步判斷符合聲請更生程序的資格。
不過,因為陳小姐九十五年和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後又毀諾,依現行債清條例的規定是不可以聲請更生程序的。除非有特殊情形,法律規定特殊情形必須是當初毀諾的原因是有不可歸責於陳小姐正當理由,典型的事由,例如被公司裁員、減薪,罹患重病以致於不能工作等。所以陳小姐到底能不能聲請更生還是要看當初毀諾的原因為何,就陳小姐具體個案判斷。聲請更生程序上有些繁雜,陳小姐可主動向相關機關或專業人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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