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未呼救,監察官不起訴

該案檢察官整理了一些疑點認為:(1)少女深夜遭強制性交,而與其弟弟房間是木板隔間,大聲呼救,弟弟一定聽得到。(2)如果少女有反抗與掙扎,身體其餘部位一定會有外傷。

木板隔間的隔音效果差,卻因此意外救了邱姓男子免於強姦罪!苗栗縣19歲邱姓男子,被17歲少女網友指控在她房間內性侵害她。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張文傑偵辦發現,少女房間隔壁就是她弟弟的房間,兩房是以木板隔間,隔音效果不佳,如果少女不願發生親密行為,大可呼救,隔壁的弟弟也會察覺,她卻完全沒有求援,不合常理。少女自稱在深夜遭強制性交,如果大聲呼救,弟弟應可輕易聽到,她卻沒有求援,有違常情,應非遭到逼姦,對邱嫌不起訴處分。

法律評析

強姦有沒有發生,靠客觀證據來判斷

少女指控,今年2月26日晚上7點多,與邱某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當晚11點,雙方約在她家外面的空地聊天。1個小時後,邱說想借廁所,她讓他進屋內,後來邱到她房間繼續聊天,凌晨2點多,強行脫去她的衣褲,性侵害得逞。邱姓男子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強制性交,強調雙方是你情我願。檢察官張文傑調閱醫院驗傷診斷書與刑事局鑑定報告,發現少女的處女膜雖不完整,但身體其餘部位都無任何外傷。少女自稱當時一直將邱推開,但邱仍霸王硬上弓,如所言屬實,應多少會留下掙扎造成的外傷才對,因此不無可疑。  

該案檢察官整理了一些疑點認為:(1)少女深夜遭強制性交,而與其弟弟房間是木板隔間,大聲呼救,弟弟一定聽得到。(2)如果少女有反抗與掙扎,身體其餘部位一定會有外傷。檢方因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論以不起訴處分。」


然而,若該案邱姓男子是將被害人手腳綁住,讓她無法掙扎?或是輕聲在被害女子身邊威脅:「如果妳不順從,我就把你家人殺光」之類的言語,則被害女子豈敢呼救?難謂找不到理由。檢方尚可繼續偵查犯罪事實真相,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即可再提起同一之訴。若事後有相關罪證證明邱姓男子仍有強制性交被害女子的可能性,檢方還是可以起訴的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