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期間,張姓男子自願將工作薪水全交由女方花用,並沒有詐欺之嫌,後來分手想要回昔日金錢,也不能用激烈手段,因為張男揚言對其家人不利,已構成恐嚇行為,使林女心生畏懼,應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新竹一對情侶租屋同居九年,在甜蜜時期,張男把工作薪水都交給林女花用,日前感情生變分手,男方傷心之餘準備搬出昔日愛巢,由於積蓄用光打電話向女方要五萬元搬家,女方不肯,張男方火大揚言將對其家人不利,林女也不甘示弱報警控告張男恐嚇取財。雖然警方同情男方,但因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訊後只好將張嫌移送偵辦。
在同居期間,張姓男子自願將工作薪水全交由女方花用,並沒有詐欺之嫌,後來分手想要回昔日金錢,也不能用激烈手段,因為張男揚言對其家人不利,已構成恐嚇行為,使林女心生畏懼,應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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