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只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
本案例涉及實務上因上訴理由不具體未經命補證程序而被駁回者,對於無辯護人之被告第二審應適時闡明,使其有補正之基會,以免被告之上訴權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