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職業災害補償問題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台灣高院高雄分院98年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
承攬人之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則以事業招人承攬之事業單位,均須與中間與最後承攬人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無內部分擔問題之不真正連帶,如果事業單位根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亦即涉有故意過失之違法情節,則須與承攬人依民法第280條第1項平均分擔,也就是真正之法定連帶,不真正與真正連帶中,勞工與債務人之一達成和解後,勞工得否另向事業單位請求補償之問題應為肯定採平均分擔。
本案例涉及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解釋及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