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當事人適格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實體法上,雖然不是系爭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但其就公寓大廈既然有管理權,則其本於管理公寓大廈所生之私法上爭議,無論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其因此所提起訴訟,當事人適格均不欠缺。
本案例關於承攬工作有瑕疵所生之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以及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