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當事人適格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實體法上,雖然不是系爭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但其就公寓大廈既然有管理權,則其本於管理公寓大廈所生之私法上爭議,無論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其因此所提起訴訟,當事人適格均不欠缺。
本案例為立遺囑人雖然精神狀態正常,未喪失辨別事理能力及與人溝通、書寫、按指印等能力。但因病插管致不能言語,只能以氣音、手勢或肢體動作與人溝通。今指定3人為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遺囑,其代筆遺囑是否符合代筆遺囑之方式而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