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
1、97年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無照駕駛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該條為保護他人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推定其有過失,原審於未經原告證明被害人無照駕車與損害之發生並無因果關係前,以被告未能證明被害人騎乘機車有操作不當之情事,遽認被害人並無過失,有違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且倘被害人確因無照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不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生事故,似不能謂其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無相關因果關係。
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所採見解略有不同。其認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屬違規行為,惟其此項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能否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未予調查審認,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並嫌疏略。
3、無照駕駛是否為交通事故之原因,應視個案情節而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無必然之結論。
本案例涉及國民住宅承購戶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由台北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後,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等相關規定,列冊囑託地政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以致該住宅承購戶又以該住宅為擔保,向國泰世華申請貸款及設定抵押。國泰世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却因台北銀行主張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致減少國泰世華應受分配之金額,有無國賠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