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
1、97年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無照駕駛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該條為保護他人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推定其有過失,原審於未經原告證明被害人無照駕車與損害之發生並無因果關係前,以被告未能證明被害人騎乘機車有操作不當之情事,遽認被害人並無過失,有違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且倘被害人確因無照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不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生事故,似不能謂其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無相關因果關係。
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所採見解略有不同。其認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屬違規行為,惟其此項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能否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未予調查審認,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並嫌疏略。
3、無照駕駛是否為交通事故之原因,應視個案情節而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無必然之結論。
本案例設及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