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495條第一項之解釋與適用及與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之關係。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事庭決議)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
有關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關於此民法之相關規定,當事人是否得以特約約定排除此等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