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背景事實為受矚目之「博達公司涉嫌掏空案」。為涉及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財務報告致公司負責人遭金管會處罰之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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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博達公司以其所有帳證遭檢察官扣押,原會計師以其無法提示完整資料為由,終止委任契約,無法編製財務報表,申請延緩辦理,是否足以作為免罰之事由。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

    1、博達公司就算可以依規定申請暫行發還被扣押相關帳證,然是否真能發還,是承辦檢察官之權限,並非提出申請就必定准許。而且就算準許,因為須重編財務報告,還要能找到願簽證之會計師簽證,再提出申報,所以依常情判斷,不可能在十日期限內完成。

    2、博達公司之財務報告經上訴人(也就是金管會)認定編製不實並限期調整重編申報,原會計師終止委任契約,在相關帳證資料均遭扣押之情況下,金管會主張博達公司仍可重編財務報告並覓得會計師簽證,殊難想像。

    3、如果博達公司無需依被扣押帳證資料就可依指示重編財務報告,金管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為顧及投資大眾權益,逕可自行公告博達公司財務報告揭露不實違規情事及應行調整項目,而無待博達公司重編財務報告送核。

    1. 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
    2. 本案例為被告高雄縣政府因辦理曹公圳復育整治及水質改善計畫,就該圳溝兩旁之建物所之出拆除費用,拆除運棄費用,委外現況調查費用及地上物補償費用,是否屬被告代履行之費用,而應由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負擔。及原告對被告追繳上開費用之函文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3. 本案例為國立空中大學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州分局請求協助所屬員工安全調查,經蘆州分局函復,該名員工於3年內有犯罪記錄等情。該名員工以其未曾犯罪,要求蘆州分局承辦員警更正,迄無結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係爭函無效
    4. 本案例為設廠從事紙漿生產作業之業者,因不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標設施規範」之規定,經花蓮縣政府所屬環保局函命限期原告提出改善計畫或替代措施方案,原告未限期內提出,花蓮縣政府裁處罰鍰2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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