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刑事被原審辯護人上訴之性質。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90號)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屬代行上訴之性質,並非獨立之上訴權,故應以被告名義行之。如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乃程式問題,其情形非不可補正,法院應依法先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始得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乃第二審法院應先審查之要件。
本案例涉及房屋仲介公司,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所屬稽查人員發現任意張貼售屋廣告汙染定著物,經稽查人員拍照採證違規張貼售屋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電信法規定發函告發及函知暫停電信服務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