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刑事被原審辯護人上訴之性質。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90號)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屬代行上訴之性質,並非獨立之上訴權,故應以被告名義行之。如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乃程式問題,其情形非不可補正,法院應依法先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始得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乃第二審法院應先審查之要件。
本案例涉及刑法第330條所稱強盜罪固然包含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但所稱結夥三人是否包含共謀共同正犯的問題。對此最高法院向來採否定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