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於變易其原來之持有狀態之初,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缺乏主觀要件,則難遽以該罪相繩。
本案例涉及刑法第330條所稱強盜罪固然包含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但所稱結夥三人是否包含共謀共同正犯的問題。對此最高法院向來採否定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