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承租人遲付租金,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內容之記載須如何使具效力。

爭執所在:民法第440條第1項之解釋。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35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是苟出租人催告承租人支付欠租,其所定催告之期限相當,縱未敘明承租人欠租數額,但在承租人應付之租額範圍內,亦難謂不發生催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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