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認定時點。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即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共認為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本件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茲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既未於生前變更上開保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仍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亦無違誤可言。
本案例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受買人,於買受區分所有建築物後,發現其所受分配之該建築物共同使用部分,有虛增坪數的情形時,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不請求減少價金,而主張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