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主觀預備訴之合併。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5號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加責問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應為法之所許。
本案例涉及贈與人為贈與金錢而簽發支票,於該支票未獲付款前,得否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