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認定時點。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即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共認為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本件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茲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既未於生前變更上開保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仍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亦無違誤可言。
本案例為公有土地租用契約之承租人(某私立學校),於取得土地占有後,未請求出租人(即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在土地上興建校舍,多年後,承租人有意拆除該建築物,另行新建校舍,乃請求出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申請建造執照,卻遭出租人以承租人多年前即應請求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未請求,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