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嫌犯可能觸犯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嫌犯利用無線針孔攝影機作為犯罪工具,竊錄及窺視女性員工更衣及如廁情形,實屬侵犯其個人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新竹一家皮革製造公司劉姓負責人,以無線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員工更衣和如廁情形,但這名老闆無意間將偷拍影片壓縮資料,放置在電腦分享資料夾中供大家分享,女員工發現後,氣得辭職不幹,並向警方檢舉遭老闆偷拍。
劉姓嫌犯可能觸犯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根據刑法§315-1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則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且依照§315-3規定,竊錄內容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嫌犯利用無線針孔攝影機作為犯罪工具,竊錄及窺視女性員工更衣及如廁情形,實屬侵犯其個人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所謂「非公開活動」泛指日常生活中在客觀上無法使他人任意共聞共見的行為。依常理,如廁、更衣之情形除涉及個人身體隱私部位外,尚屬無法使他人得任意觀看之行為,使用針孔攝影機竊錄並窺視之,實屬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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