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偷六輛機車,男子竊盜被捕,一行為一罰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刑法一行為一罰原則,行為人是連偷6輛機車,車子分屬六個所有權人,所以依六個竊盜罪論處。

25歲男子呂嫌10月28日才因竊盜出獄,10天內連偷6輛機車代步,騎到沒油就丟,今天凌晨被警逮捕,偵訊後被依竊盜罪嫌移送。他說,只用了3把鑰匙就偷了6輛車,而且「轉一轉就開了」,實在太好偷。

法律評析

偷6台機車代步,6個行為6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刑法一行為一罰原則,行為人是連偷6輛機車,車子分屬六個所有權人,所以依六個竊盜罪論處。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