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者的行為或言語,有恐嚇、威脅的語氣,且內容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意涵,導致被恐嚇者心生畏懼、害怕,就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不以實際發生危害為要件。
桃園縣一名吳姓男子日前開車行經中豐路時,突然遭一名機車騎士攔下,指責他轉彎未打方向燈,甚至還拿出鐵槌作勢要攻擊,他急中生智拿出相機欲蒐證,才嚇跑這名行徑怪異的鐵鎚騎士。這名鐵鎚騎士表示當天實在是看到吳姓駕駛不打方向燈實在太危險,加上態度又不好,所以才會拿出平常工作用的鐵鎚想要嚇嚇他,並不是真的要使用暴力。但拿出像鐵鎚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工具,鐵鎚騎士也被警方約談。
本案中的鐵鎚騎士可能涉及恐嚇危安罪,規定於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只要恐嚇者的行為或言語,有恐嚇、威脅的語氣,且內容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意涵,導致被恐嚇者心生畏懼、害怕,就構成恐嚇危安罪,不以實際發生危害為要件。本案中鐵鎚騎士拿鐵鎚作勢要打吳姓男子的行為,有加害吳姓男子生命、身體的惡害之旨,已使吳姓男子心生畏懼,成立恐嚇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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