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洪姓警員三年前為達成取締交通違規績效,捏造劉姓司機駕駛曳引車未繫安全帶,自開紅單並自行繳罰款,原以為天衣無縫。劉姓司機為此收到近六千元罰單,劉姓司機表示:2015年就從曳引車公司離職,而那輛輛曳引車2016年2月就賣到國外,因此劉姓司機認為這張罰單是沒有理由的,進而未經申訴後揭發此事。洪承認涉案,檢方將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起訴。
(新聞摘自:聯合新聞網)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乃在保護國家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公信力,犯該條罪可能同時侵害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而所指侵害個人法益部分,指財產法益而言。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登記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要件須為「公務員(屬於身分犯)」「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主觀上則是須為「明知(即積極故意)」,偽造文書罪章係保護文書於法律交往中之擔保功能,故均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而是否「足生損害於他人」端視該不實登載之公文書是否影響到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關係之形成;若不實記載不會對任何人造成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的影響,即沒有損害可能性而不構成。
洪姓警員為達成交通違規績效而隨意開劉姓司機紅單,洪姓警員身為執法人員為達交通違規績效為自己的利益而隨意開罰單侵害人民的權利洪姓員警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行使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始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洪姓警員開的交通違規罰單其文書具有行政上的強制效力且行政罰緩是一種不利於人民的行政處分本件洪姓員警雖然對於違規罰單已自行繳納,仍不影響其行政處分係不利於人民的性質,且亦會影響行政機關文書的公信力,的故洪姓警員的行為符合「足生損害於公眾」之要件,而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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