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姓男子要求鴿主付款3000元,否則將殺害鴿子,使得鴿主心生畏懼,構成恐嚇行為。本案中的伍姓男子雖已為恐嚇行為,但尚未取得財物,應成立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至於未遂犯的處罰可以依照既遂犯的刑罰減輕之。
台南縣市、高屏地區都有一組專以88快速道路丟包擄鴿集團,屏東6名鴿友陸續接獲勒贖電話,要求各付贖3000元,否則將殺害鴿子。警方據報過濾治安人口,展開誘捕行動。
鴿友們共準備1萬8000元贖款,開車上88快速道路,歹徒先指示往東,鴿友準備將贖款丟包時,歹徒又指示往西,企圖把警方誘騙上快速道路,直到萬丹交流道北上8公里處,伍嫌才以手機指示,將贖款丟到快速道路下方約10公尺的便道。警方洞悉蹊蹺,派人沿88國道下方的便道搜索,發現騎機車的伍嫌相當可疑,伍嫌見詭計快被拆穿,突然加速企圖逃逸,但人車被警方踹倒,當場逮捕。
本案中擄鴿勒贖者伍姓男子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合租房子分別簽約,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