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可以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親權行使。本案中的女學生未滿20歲也尚未結婚,仍須獲監護人蓋章才能順利就學
某18歲女學生今年考上科技大學,母親卻不准她辦助學貸款,最後只能休學,女學生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停止親權!女學生說,母親是父親過世後才以監護人出現,用父親的保險金幫她買股票還虧損,但女學生母親說,是女兒自己不善理財,還一個月刷信用卡7、8千元,她擔心女兒負債累累才不同意助學貸款,法官最後採信母親說法,判女兒敗訴。
本案中涉及子女是不是可以告母親去停止她行事侵權,所謂的親權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養育、懲戒以及管理財物等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不容許剝奪。但是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可以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所以本案中的女學生未滿20歲也尚未結婚,仍須獲監護人蓋章才能順利就學,母親若是擔心女兒猶需助學貸款才能就學將導致負債累累,並無濫用親權的情事,除非能提出具體事證,否則無停止親權的可能。
[18歲為成年]民國112年,我國民法第12條將正式施行,18歲之人為成年,未來將不會再有如同本案之情況發生。
條件相當幼兒從母,她贏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