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之要件,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發生,並由無過失之一方提出,法院始可受理;但根據同法第2項,若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之破綻,任意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法院仍可接受訴訟。
楊姓男子傳宗接代觀念濃厚,一再要求「最好給我生兒子」,但婚後陳婦一連生下「四千金」,楊某動輒辱罵她,還毆打她。最後將妻女趕出家門,換門鎖不讓她們回家,妻子直到女兒長大,去年才訴請離婚,高等法院昨天判准;全案還可上訴。
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事由包括:一 重婚。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 有不治之惡疾。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本案中的陳婦可以依上述第5款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畢竟楊姓男子的惡意遺棄確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照顧失智妻心力交瘁,法院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