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應儘速修法,回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性,且在法令尚未全盤修正前,法官在審理個案時,應謹慎考量債務人配偶一方財產權是否有受到嚴重侵害,以免法律成為摧毀家庭穩定的劊子手。
民法第1030條之一修正後,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其結果將會發生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卻由外人發動介入進行夫妻之間財產清算,法界人士認為,此舉將破壞民法親屬編婚姻關係穩定性與家庭安定性,進而引發修法妥適及有無牴觸憲法對人倫及夫妻關係保障爭議,有關單位應正視。
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3項於96年5月遭刪除,有其時空背景,當初因不少廠商或富人因經商失敗或貪圖享受,在外債欠大筆債務,紛紛把名下財產移轉到配偶名下,讓債權人求償落空,債務人住豪宅、開名車、搞奢華,引發社會不佳觀感。立法者在當時氛圍,決定修法,讓假脫產者無所遁形,台灣民風淳樸,脫產的狡猾者,終究是少數,法令修改的結果,卻造成大多數無辜、弱勢的婦女受害。
該法令修正後,在夫妻關係存續中,債權人可代位夫或妻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對婚姻穩定性及家庭安定性衝擊極大,也讓人質疑悖離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一「夫或妻得擁有財產差額請求權」的立法初衷,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卻忽略夫妻人倫關係保障。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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