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累忘通報」警涉侵占悠遊卡 遭記過2次

民眾到超商買東西,付完錢後,把悠遊卡掉在取餐區平台上,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是被一名男子撿走,沒想到對方身分竟然是前鎮分局警備隊員,目前前鎮分局已經祭出懲處,記過2次,並列為教育輔導對象,還要追究主管考核監督責任。(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律師解說

(一).侵占罪是什麼?

        所謂侵占罪,白話來說就是將別人委任你保管的物品,客觀上占為己有,主觀上也有占為己有的意圖,即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罪的種類有哪些?

        1.普通侵占罪:行為人將自己持有他人物品占為己或第三人所有,且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2.親人財產侵占罪:本罪係犯普通侵占罪,而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關係,如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

        3.侵占遺失物罪:行為人將他人遺失物品占為己有或第三人所有,且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4.公務、公益侵占罪:公務員將因公益所有持有物品非法占有。

        5.業務侵占罪:行為人將在業務上所持有物品占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

(三).侵占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始能成立。白話來說,即是本是合法占有保管使用權人,但事後行為人轉換為其為所有人之立場,進而對該物品進行收益處分,且主觀上行為人亦具有占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

        1.實務見解對於持有的認定,首先須為合法狀態,若是非法即不成立侵占罪。

        2.法院亦認為「借別人的汽機車使用」、「便利超商店員就收銀機裡的金錢保管」等,這些皆屬持有狀態。

        (四).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別在哪兒?

        前面講到,若要成立侵占罪,限於合法持有,也就是一開始是物品所有人同意或主動將該物品交給行為人;而竊盜罪不同,若是物品所有人,一開始就不知道她的物品被行為人取得,即屬竊盜罪。

        (五).侵占罪是否可以和解?

        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理論是不會因為和解,而停止刑事的訴訟程序,但若在民事方面進行和解,原告亦有表達原諒行為人之意思,被告是較有機會獲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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