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與上門推銷、七天鑑賞期

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只限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至於一般商品,若其本身有瑕疵,五年之內,皆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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