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9~200條《債之標的給付》

民法第199條:「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民法第200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
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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