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醫療機構之保密義務 根據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二、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權力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三、財政部國稅局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患者之個人資料 綜上所述,財政部國稅局為了查核稅務帳證,而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患之個人資料時,於法有據,且此時醫療機構提供資料亦非屬「無故洩漏」,因此毋須再經過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四、比例原則之適用 不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亦即稅務機關於調查具體課稅案件時,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因此財政部國稅局若要求醫療機構全面性、廣泛地提供「非僅限於特定對象」之病患個人資料者,若是「逾越必要範圍」時,仍有違法之虞。
Q. 郵務人員於住宅一樓門首,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中所記載事項,此舉是否已對個人資料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