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時,可否公布違規考生之姓名?又,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或義務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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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試場規則」第8條乃個人資料處理法之特別規定
        「試場規則」乃依據典試法第21條規定所制定,根據該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有舞弊情事時,辦理試務機關得在試區公告違規者之姓名、座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由於典試法及「試場規則」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因此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時,可依法公布違規考生之姓名。

    二、「特定目的內利用」之概念
        地方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乃「公務機關」,其在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原來特定目的內(例如處理拍賣事物之特定目的),本得依法利用相關個人資料(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準此,地方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債務人(義務人)之財產時,為依法執行公務,在拍賣公告內註明債務人(義務人)之姓名,屬於對於個人資料在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有助於投標人瞭解拍賣標的物之現況,如此作法並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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