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因此,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賠償損失的範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害,而非在懲罰加害人。 歸入權係為一種擔保公司因負責人競業禁止義務而致生損害時,可確保受償的手段。 歸入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擇一或同時行使,因其請求權基礎及要件不同,得請求範圍也因計算基礎而有不同,惟應解為原告不得獲取雙重利益。
一、損害賠償的性質
(一)損害賠償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因此,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賠償損失的範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害,而非在懲罰加害人,且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以回復原狀為主,例外以金錢賠償。
(二)所謂損害,依學者邱聰智之見解,可大略分為二類,一為財產上損害,二為非財產上之損害,就財產上之損害,通說採財產或利益差額說,亦即以侵害行為前後之被害人財產狀況加以比較,如被害人之財產或利益有積極減少或應得利益而未能獲得者,始能稱之為損害,至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則是精神上之痛苦,而損害賠償,則係以填補人實際所受損害為內涵。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歸入權之異同
由公司法§23I、§193II等針對公司負責人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規定:「……公司負責人…,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賠償之責。」觀之,可知董事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司受有損害,與歸入權就有所不同。此外,歸入權係為一種擔保公司因負責人競業禁止義務而致生損害時,可確保受償的手段,與損害賠償係於損害發生後填補損害的功能有所不同。損害賠償和歸入權的異同,另可以大概簡述如下表:
損害賠償
歸入權
前提要件
公司受有損害,才得以行使
不以公司受有損害為前提,以競業行為為要件
賠償範圍
以填補損害為限
為競業行為之所得
性質
請求權
形成權
相對人責任
回復原狀,例外以金錢賠償
競業行為的所得,不限於金錢或物
時效
2年或10年(§民法197)
1年(公司法§209V)
決議作成機關
股東會
請求權人
公司
歸入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擇一或同時行使,因其請求權基礎及要件不同,得請求範圍也因計算基礎而有不同,惟應解為原告不得獲取雙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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