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非貪污,李慶安盜領薪恐追不回

為了雙重國籍而失去立委身分的李慶安,一審法官認定她沒有要放棄美國國籍,且心存僥倖,欺瞞國人時間長久,犯罪被舉發後也沒有誠實以對,以她二任議員、二任立委共4個詐欺罪,判她需合併執行2年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立委期間,刻意隱匿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向政府詐領1億277萬薪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審理中沒有返還詐得款項之舉,分別就所犯四個罪都是詐欺罪,也就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等處一年徒刑宣告,但李慶安前三次詐欺犯行,可依減刑條例減為6個月,因此應執行刑期為2年。

法官話說得很重,根據判決主文指出,李慶安在「有沒有其他國籍」欄位上刻意空白,讓市議會跟立法院陷於錯誤給薪資,她不但沒有放棄美國國籍,還心存僥倖欺瞞國人,被舉發後也沒有誠實面對。

至於為何不以貪污罪論處李慶安?法官說明,因李慶安無論是當選市議員或是立委因具有雙重國籍,違反國籍法屬任職無效,李慶安沒有取得公務員身分,因此沒有以貪污罪論處,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李慶安本人不願回應,僅發表「深表遺憾」聲明,律師莊秀銘則表示,將會上訴到底。不過,李慶安被以詐欺罪起訴時,檢察官備受批評,外界普遍認定應該是以7年以上的貪污來定罪才合理,認為檢方輕放李慶安,最後法官也並未改以重罪定論,算是輕判。

出處來源:記者李詩慧、林翰廷

若等定讞才追 恐逾追償時效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共詐欺薪資一億兩百七十七萬餘元,法官雖認定屬不法所得,因非以貪污罪論處,無法追繳,僅能由「被害人」立法院及台北市議會提民事訴訟向李慶安追討,但因民事追償,有一定的請求時效,李慶安從八十三年起犯案,立院及議會若未立即提告,恐無法追回款項。

刑法規定,對不法所得,法院「得」沒收,但沒收後,即歸入國庫,並非如同貪污罪,可依法「追繳發還被害人」。合議庭認為,若沒收李慶安的一億餘元不法所得,立院及議會將求償無門,且沒收的前提是不法所得仍存在,法官認為,李慶安領的薪資早就花光了,無法沒收。

依合議庭見解,市議會及立法院必須提出民事訴訟,主張李的薪水是「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追償,這也是唯二方式。但民法「侵權行為」有十年的請求時效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時效則為十五年,逾時就完全追不回來;為防止李慶安脫產,台北市議會及立院,也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凍結她的財產,待追償勝訴後,用以拍賣抵償。

李慶安八十三年就任市議員,其中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二月間的市議員薪資,不論是基於「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均已逾追償時效而要不回來;目前僅能追討李慶安八十四年二月以後的議員與立委薪資。

如要判決定讞才追討,則三審定讞可能要好多年,屆時恐早已逾追償時效,一億餘元就完全討不回來了。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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