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離婚, 孩子監護權該歸誰?

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與保護,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亦是義務,原本應由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一起生活了,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小孩到底要跟誰爸爸或媽媽?往往是爭議最大的地方。

原則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時,得訴請法院裁判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但應注意,小孩雖然不是跟著自己住還是要須負扶養責任,即負擔一部分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等,其依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當的行為,經法院判決。

由法院裁判時,具備經濟優勢的一方是不是比較容易取得監護權?

過去舊法中,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因此受限,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分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處於弱勢,法院在為裁定時,得為子女之權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七款應注意事項,依據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及子女的意願、人格發展需要,或父母的年齡、職業、品性及意願等等條件,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參考] 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相關] 家暴防治網-監護權與扶養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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